区块链并非万能,大众对其还存在哪些认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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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6 02:14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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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2016年是VR年,2017年是AI年,今年,是区块链年。

资本、媒体的大量涌入,有一些所谓的“区块链大咖”将区块链神化、万能化,他们不求甚解,信口开河,用却用其所把握的传播资源以讹传讹,以至于全社会对区块链存在诸多认知误区。

为此,本文试图用四个不等式澄清社会关于区块链的四个认知误区。

误区一:难以篡改=不可篡改

长期以来,区块链上的数据被认为是不可篡改的,特别是对于比特币系统,被普遍认为其防护能力固若金汤。然而,学术界早在2013年已经证实比特币网络也并不是完美的,存在不少“作弊”的策略。

英格兰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引用了Deck and Wattenhofer(2013)的研究,检验了比特币网络上的信息传播时间,认为一个处于网络中相当中心的节点发起攻击确实不需要控制严格的绝大多数(51%)计算资源。

Eyal and Siser(2013)讨论了比特币网络中一个“自私”的节点故意地不及时广播验证成功了区块N,相反抓住向网络中其他节点广播的时间差,立即验证区块N+1而获得超过其拥有计算资源所对应的比例的收益(比特币)。

这表明了即使一个远离网络中其他节点的“自私”节点,尽管其控制1/3的计算资源也能得到超过其所拥有的计算资源所对应的收益。

今年5月24日,现实中的比特币黄金BTG遭恶意攻击。一名矿工获得了比特币黄金网络至少51%的算力,临时控制了BTG区块链,在向交易所充值后迅速提币,再逆转区块,成功实施双花攻击。

据了解,攻击者可能从交易所窃取超过388200个BTG,价值高达1860万美元。可见,至少对于那些山寨币(altcoin)的区块链系统,只要经济激励足够,51%攻击并不只存在于理论上。

因此,我们并不能认为区块链系统在防篡改方面是“高枕无忧”的,信息安全的问题仍会存在,甚至在某些方面(比如去中心、网络结构等)因金融资产上链导致的过度经济激励成为区块链的“阿克琉斯之踵”。

因此,难以篡改≠不可篡改。

误区二:信任=信用

长期以来,有些“区块链大咖”套用《经济学人》杂志的那篇“区块链是去信任(trustless)的机器”文章,在各种场合不假思索的指出区块链能自动创造信用,继而区块链能完美解决金融领域里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云云。

姑且不论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不能被某种技术方案所消除,仅就信任(trust)与信用(credit),那些所谓的“区块链大咖”既犯了常识性错误,也对什么是经济与金融层面的信任与信用存在理解障碍。

在语言常识上,《词源》说“信任”有三种含义,一是相信并加以任用;二是任随、听凭;三是相信而敢于托付。可见在生活与经济活动中,人们常用的“信任”是指“相信而敢于托付”,比如张三信任李四,是指张三认为李四值得相信并可以被托付于某事。

“信用”有四层含义,一是以诚信使用人;二是相信和采用;三是以能履行跟某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信任;四是不需要提供物资保证,不立即支付现金,而凭信任所进行的,如信用贷款、信用交易等。

可见“信用”是人类社会交往活动的重要行为规范,是内生于信用主体的。由此可见,在语言常识上“信任”并不等同于“信用”。

在经济层面上,“信任”与“信用”的区分更为明显。在市场交易中,“信任”与“信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并且有着不同的约束条件。

交易时序

首先,从交易时序看,以市场交易发生的那一时刻为分界点,“信任”是“向后看”,即信任发生于交易的事前,只有交易双方彼此信任,交易才能达成,契约才能生效,否则市场交易将被终止。

“信用”则是向前看,即信用是达成信任后被交易的事中、事后所检验。当然,交易一方取得对方的信任后,通过隐藏信息欺骗交易对手也能够达成交易,即“不讲信用”。

交易主体

其次,从交易主体看,对某一交易主体而言,对其信任总是来自于交易对手。

而“信用”则是内生于交易主体自身,在交易中是否遵守信用既体现出自身的自觉性,还受到交易达成后外部因素的客观影响。

交易影响

最后,从交易影响方式看,如前述,交易双方的信任态度直接决定交易能否达成,而交易各方过去交易历史的信用行为决定对方的信任态度。

即是说交易主体使用贝叶斯推断(Bayesian inference)给出对方未来是否遵守信用的概率,进而决定当前是否交易,也就是说,交易主体的信用仅会影响未来交易的发生。

在金融层面上,将经济学对于“信任”与“信用”的抽象理解置于金融交易的具体场景下,“金融信用”更多是指金融交易主体在互相信任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各自履行金融契约、偿还债务的意愿与能力。

具体而言,

“支付信用”是指付款人(债务人)履行对于收款人(债权人)的支付承诺,支付的唯一性、不可撤销性以及最终性是“支付信用”的具体要求,是各种金融信用的基石。

“借贷信用”是债权人贷出货币,债务人按期偿还并支付一定利息的资金跨期安排(前述词源对于“信用”的第四个解释)。

“证券信用”是证券发行、交易与兑付过程中的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券款对付(DVP)等广义的信用活动。

最高层次的金融信用则是“货币信用”,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流通不以任何实物为基础的独立发挥货币职能的货币以及该货币的无限法偿。

可见,在经济学面的市场交易中的信任并不必然产生信用,只有当交易对手方能够从遵守信用的行为中得到比“不讲信用”更多的收益(至少不逊于),才能产生“信用”这一结果。

在金融层面,信用还明显受到金融交易中信任达成后外部因素不确定性的冲击的影响,使得信任更不是金融信用的充分条件。

因此,假使区块链能够完美的产生并维持信任,也不会必然引致信用,更不用提金融信用。

至此,我们就有必要质疑那些鼓吹区块链能解决供应链金融的信贷约束、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资产证券化底层资产信用不足甚至取代法定货币信用等各种“拍脑袋”式的论调。

因此,信任≠信用。

误区三:货币激励=激励相容

长期以来,不少活跃于自媒体的“专家”、“学者”与市场人士一起为各种花式的区块链“发币”行为寻找各样理论证据,经济学专用术语“激励相容”不幸的成为他们引用的高频词。

令人啼笑谐非的是,这些人要么没有好好学习过委托代理理论,将凡是有货币的激励理解为“激励相容”,要么则是心知肚明自己在挂羊头卖狗肉。

事实上,“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维茨(Hurwiez)创立的机制设计理论的核心概念: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有自利的一面,其个人行为会按自利的规则行为行动。

如果能有一种合约,使代理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正好与委托人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这一合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

具体而言,在设计委托代理合约时,委托人(如企业主、股东等)的价值(效用)最大化有两个约束条件:

参与约束(IP),即委托人的最优选择要使得代理人有参与的积极性,也就是说代理人参与该合约得到的好处要比不参与的多;

激励约束(IC),即委托人的最优选择要同时是代理人的价值(效用)最大化的选择。

货币激励是经济激励的一种形式,也是使用最广泛的激励形式,人们也普遍相信货币激励是很有效的方式。

然而实验经济学研究表明,人的内在动机会明显影响货币激励的效果。

当没有任何外部激励时,人们趋向于用内在动机解释他们的行为。而当外在激励存在时,他们就会用外在原因来解释他们的行为,即外在动机替代了内在动机。

已经有许多调查研究显示当接受货币激励后,人们的内在动机减低了,因此不适当的货币激励会产生激励负效应,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不是“激励相容”了。

因此,区块链技术极客们“独创”的IXO(X代表26个字母,构成ICO、IBO、IMO、IDO 、IFO、IHO等等)以及所谓的通证经济都面临激励不相容的问题,即投资人(委托人)处于信息劣势方,无从知道区块链项目发起人(代理人)的内在动机及变化。

当投资人接受IXO条款并给予项目发起人大额的货币激励但对于项目发起人没有任何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时,项目发起人的内在动机是否会降低决定着项目成败,故而投资人面临极大的道德风险。

另一方面,同样由于投资人的信息劣势,柠檬市场即劣币驱逐良币是必然的,可见,无论中外,IXO欺诈横行并不是偶然的。

因此,货币激励≠激励相容。

误区四:智能合约=完美合约

长期以来,“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被“区块链大咖”誉为以太坊的划时代创造,将智能合约包装成没有任何风险的完美合约,能够解决市场交易中的违约风险,甚至有“大咖”想当然的将智能合约与完全契约(complete contract)划等号。

首先,如前述的“信任”≠“信用”,哪怕智能合约能够完全解决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但也不能解决信用风险。

同时,对于智能合约的理解局限于“自动执行”,“非人工干预”的层次是肤浅的,并且已经有数次因人工无法干预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被黑客攻击造成巨额损失的案件。

事实上,在金融合约中,合约的不可撤销与重新谈判并不矛盾(理论上涉及较为复杂的公司金融理论,不赘述),将两者对立起来的做法只是计算机编程人员的偏执认识。

其次,对智能合约的理解需要将分布式共识(DC)与信息分发(information distribution)机制结合起来理解。

第一,POW、POS等各类分布式共识是用某种或几种数学算法模拟真实世界中的“涌现”,本质上都是一种资源约束下的竞争性的同时投票机制,这在原理上是有助于经济效率的。

第二,要达成分布式共识就需要参与节点间的信息分发。“极端”的信息分发是比特币区块链系统,即将所有的交易信息(节点身份信息被隐匿)分发(术语“广播”)到区块链网络中的每一个节点以形成分布式共识的公共信息。

因而现在普遍的区块链系统在实际应用中面临突出的隐私保护或者私人信息保护问题,这就产生了在区块链商业应用中如何权衡分布式共识与信息分发的难题,即分布式共识的去中心化程度越高,区块链系统对信息分发的要求就越高。

第三,理论与实证研究表明信息分发对于产业组织与市场竞争有负面影响,即越高程度的信息分发越容易产生合谋。故而信息分发既是依赖分布式共识的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前提,也是产物,进而使得区块链系统呈现出卡特尔(Cartel)的产业组织特征。

正如英国《金融时报》在2015年5月11日的评论:区块链技术实际上是卡特尔式管理(钛媒体注:卡特尔模式是指在寡头垄断条件下,几家寡头企业签订公开的正式协议并共同规定一个价格,联合组成一个卡特尔),节点之间互不信任但仍旧需要共同合作以维持区块链系统的价值与稳定。

当然,不同的区块链系统间的竞争能够短暂缓解合谋的可能与程度,但网络效应的存在将在长期内使得少数几个区块链平台拥有较传统互联网平台更大的市场势力。

因此,人们在大规模使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时需要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与维持分布式共识之间艰难的权衡。

最后,我们不妨做一个虚拟实验,假设在某个区块链经济系统中厂商定价采用智能合约,并规定向消费者出价最低的厂商将被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拿走所有的生产者剩余分配给其他的同时出价的厂商。

如前述由于分布式共识与信息分布的权衡关系,理性的厂商为了避免该智能合约自动执行,都会合谋的给出能够拿走消费者剩余的最高价格(想想比特币的价格形成机制)。

这样的思想实验告诉我们,特别是政府部门,叠加信息分发与网络效应的区块链平台将会形成空前的垄断,这无疑是空前的社会经济挑战。

因此,智能合约≠完美合约。

【钛媒体作者介绍:文/赵鹞,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兼任北京网络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支付清算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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